马 娟 律师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8日
准予离婚的情形
v(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v(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 例
v小洁(女)与赵某2006年认识, 2009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赵某在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并多次殴打小洁,致使小洁不敢回家。后小洁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金5万元。因赵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存在过错,小洁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v张爱爱(女)1995年高中毕业后曾经在家待业2年。期间曾经吸毒,在家人帮助下戒毒,1998年5月经人介绍与孙明强(男)相识恋爱,同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二人开始经营服装买卖,经济状况渐佳。2002年9月二人生育一女孙莫言。此后张爱爱在家看护孩子。期间因为接触旧友,张爱爱重又开始吸毒,且毒瘾越来越大,孙明强屡次劝说无效。张爱爱于2004年1月、8月一年中两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戒毒。为此,孙明强提出离婚要求。张爱爱以女儿年龄尚且幼小,自己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2005年5月孙明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支持了孙明强的诉请。
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v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v(一)重婚的;
v(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v(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v(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 例
v林某重婚案:几个月后,林某要求与阿辉离婚,阿辉将婚纱相册、购物发票等证据交给了公安机关。林某为此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仅与阿辉离了婚,因为其有过错,所有的家庭财产有阿辉所有,且还要支付给阿辉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且被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面对铁证,林某只好认罪。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v苏某与施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1989年8月收养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91年以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1年起,施某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逐渐发展到同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苏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施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就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分歧,以致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施某离婚,准予双方对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意见。被告施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彩礼应否返还
v经查明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v(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v(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v(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v注:适用(二)(三)项的规定应以离婚为条件。
案 例
v赵军和贺婷是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交往并决定结婚,于是贺婷分别于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1月分两次收取了赵军彩礼钱共计16600元,其中用2000元购买了衣物。2006年12月6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可是2006年12月中旬,贺婷就离开了赵军家,后贺婷也断断续续的回到赵军家居住多次。2007年5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不久,贺婷便回到娘家居住。于是赵军提出了离婚。贺婷也同意离婚,且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不长,应当将婚前收取的赵军的财物予以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赵军、贺婷离婚,贺婷返还赵军人民币14600元。
v今年农历六月初六,许女经媒人介绍,与秦男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相识一个月后,双方于农历七月初九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因秦男未满法定年龄,故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秦男共付给许女及其父母彩礼等共计1.8万元。由于双方以前了解不多,加上双方年龄差别大,以致双方“婚后”不满半个月许女就外出打工,不愿意与秦男共同生活。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秦男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许女退还彩礼1.8万元。法院判决:秦男与许女虽然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婚不受法律保护,应对秦男所给付的许女的彩礼酌情返还。